第一条 为了保障全校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权利,完善现代学校制度,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学校的改革与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保证和发挥教职工参与我校重要决策、维护合法权益、监督学校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四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提出的聘任制方案、考核办法、奖惩规定、工资调整方案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规章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励办法;
(六)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七)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八)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七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不低于全校教职工总数的10%,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师为主,其中教师(包括教学、科研人员)一般不能低于总数的60%。
第八条 我校教职工代表由各校区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要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关心学校建设,办事公道,工作积极,联系群众,作风正派,热心为广大群众办事。教职工代表应体现出群众性,先进性和代表性。
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应是教职工代表,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基层参加选举。
第九条 我校教代会实行常任制,每届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当选代表对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教职工有权监督或依照规定的程序更换或补选单位的代表。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可以更换:调离本校的、离退休的、停薪留职离开学校的、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的、不能正常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的、失去群众信任的。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提出提案和方案、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三)有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参加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的权利;
(四)有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四)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五)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召开教代会时,由预备会选举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共同主持会议。主席团职责是:
(一)审议会议议题,并提请大会通过;
(二)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的讨论、审核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
(三)草拟会议决议和决定;
(四)处理会议期间的其他问题。
第十三条 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必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根据1/3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代表会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必须经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经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教代会的决议和代表提案立案的落实及处理情况,应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情况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教代会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即设立提案处理审查委员会、教职工福利工作委员会、女工委员会等)。委员会人选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根据需要也可吸收不是代表的有关人员参加。
专门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准备提交教代会讨论的与本委员会业务有关的议案;
(二)会议期间或闭会期间收集、整理教职工代表与本委员会业务有关的议案、意见、建议,提交大会主席团或联席会议;
(三)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和提案的落实处理情况;
(四)办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根据需要,向大会或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召开有各代表团团长,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学校工会正、副主席参加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邀请学校党政领导和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由工会主席主持。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办事机构,在校党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会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活动,主持召开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十九条 学校应为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其他条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本条例如有与上级规定精神不符,按上级规定执行。